(2024年11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级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区管委会领导及分工;
2.区管委会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区管委会工作规则;
4.区管委会、区党政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区管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8.区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教育、医疗、乡村振兴、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区管委会重要会议、区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网站(http://www.hhw.gov.cn)及“美丽红海湾”微信公众号、南方号、“红海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小程序等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网站(http://www.hhw.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策、组织机构、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政府工作报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等八部分,其中“政策”分为“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两个信息子类;“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政府机构”三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统计信息”“人事信息”“重大项目”“政务动态”“公告公示”五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及发文日期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0660-3438968
邮政编码:516622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0006/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线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现场、邮寄(线下)申请
本机关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四楼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