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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个人的人民防空权利、义务
2023-10-12 09:48 来源: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中国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在遇有敌人空袭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民群众疏散、掩蔽;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和生产、生活供给,最大限度地减轻空袭危害的程度。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国家要求 一切组织和个人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人民防空义务: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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