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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做?
2024-02-11 09:59 来源: 汕尾市信访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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