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为市场主体打造宽松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工作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在充分研究并全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以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事项为重点,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清单》,明确了在省财政厅执法过程中可以对市场主体从轻、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和适用情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出台。
二、《清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清单》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性文件制定,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清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清单》共明确了免处罚事项三项以及从轻处罚事项一项,分别为:
(一)免处罚事项:1.政府采购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对以上事项中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事项:政府采购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对以上事项中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从轻处罚。
《清单》对相应减免责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对免处罚事项和从轻处罚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等措施。
五、《清单》有效期是多久?
答:《清单》有效期为五年。
六、《清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清单》主要适用于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规定,下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适用《清单》。
关联稿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