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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沈海高速埔边路段“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06-28 14:30 来源: 市安监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2016年11月23日11时18分,在沈海高速埔边路段2722Km+570m处发生一起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道路左侧中央护栏后失控打横,车身右后侧碰撞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的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12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7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袁宝成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有关部门要配合交警部门加强岁末交通运输的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事故黑点及超限超载的排查治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等领导也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确保伤员生命安全。副市长、公安局长李世华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16年11月23日当天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剑锋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石建年、市交通运输局林胜阶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交警埔边高速公路大队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汕尾市沈海高速埔边路段“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人民政府、揭阳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27HSA9,车辆识别代号:LZYTATE64B1013957,发动机号码:1611C094565,车身颜色:黄色,核定载人数:5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32人),整备质量:13550Kg,总质量:18000Kg,机动车所有人:汕头市潮阳交通客运公司,注册日期:2011年7月13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7月18日,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汕头字001786827号,发证日期:2013年12月25日,核发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交通局。

(2)陈**,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07******,1993年12月9日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1A2E,有效期至2025年12月9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440524197507******,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3月16日,发证机关: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安凯牌HFF6124K40D2,车辆识别代号:LA81K1RC8EA100475,发动机号码:1614F099538,车身颜色:黄色,核定载人数:5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9人),整备质量:13200Kg,总质量:18000Kg,机动车所有人:惠来县金洋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4年8月6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8月18日,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揭字002416873号,发证日期:2014年8月21日,核发机关:惠来县交通局。

(2)崔**,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30902198212******,2002年4月24日在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24年4月24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430902198212******,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发证机关:益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车属单位及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1.(1)汕头市潮阳交通客运公司,系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800875,类型:集体所有制,住所:汕头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洪**,注册资金:人民币肆拾壹万捌仟元,成立日期:1981年9月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客运经营(市际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汕头字440500010472,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现有员工139人,其中驾驶人员71人,车辆48部。

(2)洪**,男,汕头市潮阳交通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码:440524195902******,住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于2001年进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于2007年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2.(1)惠来县金洋运输有限公司,系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属单位,注册号:44522400000205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来县惠城****,法定代表人:吴**,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成立日期:1993年5月3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汽车修理;零配件销售。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揭字445200000025号,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现有员工221人,车辆77台。

   (2)吴**,男,惠来县金洋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汉林的全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445224195910******,住址: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

(三)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1.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系事故发生路段的监督管理部门,2016年度,该大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56次,出动警力12300人次,出动警车6120台次,现场执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案件534起,查处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825起,大队值班值守、勤务巡逻等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路面巡逻常态化,发生事故时,两个巡逻小组正在路面上巡逻。

2.汕头市潮阳区交通运输局,系汕头市潮阳交通客运公司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该管理所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及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有开展对潮阳交通客运公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落实整改的相关台帐,有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事故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协调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按照程序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和协助、督促处理善后工作。

3.揭阳市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系惠来县金洋运输有限公司地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该管理所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及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有开展对潮阳交通客运公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落实整改的相关台帐,有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事故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协调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按照程序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和协助、督促处理善后工作。

(四)气象情况

2016年11月23日9时至12时,我市出现小到中雨降水,但无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海丰县赤坑镇气象自动站录到5.9mm降水,陶河镇气象自动站录到10.1mm降水,偏东风1到2级阵风3级。

(五)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22km+57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深圳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分为左侧、右侧车道和路肩,左侧、右侧车道宽均为3.75米,路肩宽为2.5米,当时该路段天气为雨天,视线一般。

  • 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公安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委托陆丰市华联汽车修配厂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如下:

1.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

制动系:测得制动压力标准,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气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毂轮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分泵、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前后轮毂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毂间隙正常。

转向系:方向机轴,方向机自由间隙<12度,球头、方向十字节、转向主梢无明显磨损及损坏,轮毂轴承、转向臂无松旷,前束及后倾角系数正常。

灯光系:大灯、刹车灯、转向灯(前照灯因碰撞损坏,检测线路连接正常)、倒车灯,工作皆正常。

安全带:经检测,安全带配备齐全、闭合正常可用。

轮胎:前轮胎胎冠花纹大于2.0mm,合格;后轮胎胎冠花纹小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

2.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

制动系:因驾驶室碰撞损毁制动压力标准无法检测,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汽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毂轮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前后轮毂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毂间隙正常。

转向系:方向机轴,方向机自由间隙<12度,球头、方向十字节、转向主梢无明显磨损及损坏、轮毂轴承、转向臂无松旷、前束及后倾角系数正常。

灯光系:大灯、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后照灯灯壳因碰撞碎裂损坏,检测线路,连接正常)工作正常。

安全带:经检测安全带配备齐全、闭合正常可用。

轮胎:前轮胎胎冠花纹大于2.0mm,合格;后轮胎胎冠花纹低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前行车情况

(1)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陈**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8时24分从广州天河客运站开出沿G15沈海高速向汕头方向行驶,11时18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车速为100公里/小时。

(2)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崔**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8时36分从深圳粤运文锦渡汽车站开出沿G15沈海高速向汕头方向行驶,11时15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因车辆故障停靠在路肩,且没有及时按规定在后方放置警示标志。

2.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23日上午11时18分,陈**驾驶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22Km+570m处时,车辆碰撞道路左侧的中央护栏后失控打横,车身右后侧再次碰撞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偏占慢车道的由崔**驾驶的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姚**、陈**、洪**等3人当场死亡,两车上12名乘客受伤,路产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1.应急处置情况。2016年11月23日11时20分,交警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值班民警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抢救伤员、事故勘查、疏导交通等工作,并将情况逐级报告,期间现场实施单道通行,没有造成交通拥堵。共发动了四家医院参加救治,出动了七台救护车,历时一个半小时左右,现场所有伤者全部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现场于下午14时10分全部撤除,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交警埔边高速公路大队接报警后响应迅速,快速出警,启动应急预案快速,交通管制得当,措施到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和应急救援行动快捷、稳妥、有序、高效,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伤员救治及遇难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送达汕尾市人民医院、汕尾逸挥基金医院等救治,死者送往海丰县殡仪馆,及时通知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到市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配合事故调查,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死者遗体均于2016年12月3日火化。仍有3名伤者在汕尾逸挥基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

1.姚**,男,52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身份证号:440524196508******。

2.洪**,男,62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身份证号:440524195405******。

3.陈**,男,50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身份证号:440524196601******。

(二)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

1.何**,男,44岁,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香港马鞍山颂安邨****,香港居民身份证号:M******(5)。

2.郑**,男,33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身份证号:440582198308******。

3.黄**,男,50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身份证号:440524196608******。

4.赵**,男,25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身份证号:440582199105******。

5.庄**,男,39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身份证号:440524197705******。

6.叶**,女,62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广东潮阳人。

7.刘**,男,53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广东潮阳人。

8.张**,女,63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广东潮阳人。

9.林**,女,52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广东潮阳人。

10.姚**,男,32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广东潮阳人。

11.龚**,女,47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广东潮阳人。

12.曾**,男,27岁,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广东潮阳人。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初步测算:此起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车辆受损、设施损毁、应急处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约30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陈**(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司机)雨天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后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无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以致遇情况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崔**(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司机)驾驶后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没有及时按规定在后方放置警示标志,以致影响后面车辆对路面的正确判断,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汕头市潮阳交通客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公司对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够细,特别对车辆回车必检和车辆性能检查排险不细、不够(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事故车辆后轮胎胎冠花纹小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要求),对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车辆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2.惠来县金洋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公司对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细,特别对车辆回车必检和车辆性能检查排险不细、不够(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事故车辆后轮胎胎冠花纹低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采用“以会代培”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示教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沈海高速埔边路段“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陈**(粤D09495号大型普通客车司机)雨天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后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普通客车,没有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在行至沈海高速埔边路段2722Km+570m处时遇情况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陈**在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11月24日对陈**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汕尾市检察院已对陈**实施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2)崔**(粤VY1726号大型普通客车司机)驾驶后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没有及时按规定在后方放置警示标志,以致影响后面车辆对路面的正确判断,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崔**在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3)洪**,男,汕头市潮阳交通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督促对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细,特别对车辆性能检查排险不足,对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把关不严(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事故车辆后轮胎胎冠花纹小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4)吴**,男,惠来县金洋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汉林的全权委托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督促对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细,特别对车辆性能检查排险不足,对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把关不严(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事故车辆后轮胎胎冠花纹小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汕头市潮阳交通客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公司对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细,特别对车辆回车必检和车辆性能检查排险不细、不够(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事故车辆后轮胎胎冠花纹小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要求),对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车辆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建议由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责成其落实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2)惠来县金洋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细,特别对车辆回车必检和车辆性能检查排险不细、不够(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事故车辆后轮胎胎冠花纹低于2.0mm,胎面光滑,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要求),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没有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示教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建议由揭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责成其落实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查找本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交警埔边高速公路大队要切实加强所辖高速公路的巡逻管控,优化勤务制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治超速、慢速、超载、疲劳驾驶、带故障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道路交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要求,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监控体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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