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2023-01-11 17:14 来源: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为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区管委会决定在2023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三、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区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四、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全区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党政机关

Copyright  2010-2018  www.hh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电话:0660-3438968   地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办公楼四楼
粤ICP备12035035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07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107号  网站地图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