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财综〔2017〕5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8〕33号),2018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我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为32,944万元,其中提前下达资金13,092万元,本次下达资金19,852万元。由于今年珠海市不需要中央补助资金,故将珠海市提前下达的875万元回收,并随本次下达资金19,852万元一并分配下达,即本次全省共计下达资金20,727万元。其中20,033万元为按因素法分配金额,695万元为今年奖补2017年绩效考评分配资金金额。
资金分配以因素法为基础,根据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进行分配。我省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发放租赁补贴两部分(暂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其中全省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为18,261套,发放租赁补贴16,332户。具体公式如下:
“某市最终应下达金额=某市第二次补助金额+2017年绩效考评应补/回收城市棚户区资金金额”。其中,某市第二次补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市)补助金额=(19852+875-695)万元*((2018年某市、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0.8+2018某市、县(市)发放租赁补贴户数*0.2)*某市财力系数)/全省汇总((2018年某市、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0.8+2018某市、县(市)发放租赁补贴户数*0.2)*某市财力系数)。上述公式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套数系数为0.8;发放租赁补贴目标数系数为0.2;各地财力调整系数按财政厅提供的《2017年市县人均财力有关数据》统计得出,综合计算各市、县(市、区)资金分配系数。
2017年绩效考评应补/回收城市棚户区资金金额=专员办棚改核增、减数*(2017年下达棚改资金总额/2017年棚改任务数)。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按照公式分配的最后总金额为20,724万元,相比总预算金额20,727万元少了3万元,加入广州市作为去年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之一。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公示时间:2018年7月23日—7月25日(公示期3日)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