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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9-11-12 11:02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33号)精神,切实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以下简称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对象和基本申请程序

(一)准入对象。

我省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准入对象为户主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信息为准)。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准入对象:一是已领取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农户;二是镇(乡)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含入住镇村集体公租房或幸福大院),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农户;三是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搬迁计划的农户;四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二)基本申请程序。

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的基本申请程序如下:准入对象自愿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具体申请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并按方便群众原则制定公布。

二、住房安全保障方式

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实力、农户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无房户住房保障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一)既有房屋安置。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无房户统筹安排公房、周转房等集体产权设施。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各地可将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改造旧学校、旧厂房、办公楼、乡镇(街道)和村集中统建安居房、购买或长期租赁村民安全农房等方式,以低租或免租的形式满足无房户住房需要,解决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既有房屋安置保障期限和退出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户,符合条件的,可向其长期居住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住房安全保障城乡居民一体化。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将省级有关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地方对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的既有房屋安置住房建设和租用支出,同时通过加大市县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帮扶单位帮扶、乡贤捐助、公益捐款等方式,积极拓宽资金来源。

(二)新建住房安置。有宅基地且有建房意愿的无房户,各地应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予以保障落实。新建住房须面积适当,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

参照省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无房户新建住房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各地可以将省级有关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无房户自建房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是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确保按期完成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任务。各有关地级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各地工作方案于2019年10月底前以市政府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报备。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扶贫办、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地级市政府要加大对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每年1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扶贫办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年度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落实情况。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黄汉飞,020-83133584;省财政厅:肖霄,020-83170156;省扶贫办:周阳,020-3728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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