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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2018-10-19 15:29 来源: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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