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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8-26 09:44 来源: 广东省统计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粤统规〔20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广东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业经广东省统计局2022年第5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23年1月4日

  广东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规范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

  地级以上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评价、认定并及时更新统计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做好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其他统计日常工作等活动来产生或获取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实施分级评价、动态管理。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级别分为信用A级(统计守信)、B级(统计信用无异常)、C级(统计信用异常)、D级(统计一般失信)和E级(统计严重失信)。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评价时可参考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对不同评价级别的企业应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并在本行政区域能发挥典范作用,可评价为信用A级(统计守信)。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对以下评价标准做进一步细化或增设。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普法宣传等工作; 

  (五)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连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2年以上,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等;

  (六)2年内无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正处于公示期内;未在其他领域被列入失信名单;

  (七)无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情形;

  (八)其他统计守信情形。

  第八条不存在第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且不处于信用C、D、E级评价有效期内的企业,评价为信用B级(统计信用无异常)。

  第九条 在统计调查、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其他统计日常工作等活动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为信用C级(统计信用异常):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但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的企业;

  (三)迟报统计资料,但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的企业;

  (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但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的企业;

  (五)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或查询等统计工作的企业;

  (六)其他统计信用异常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被处以警告或5万元以下统计行政处罚罚款的企业,评价为信用D级(统计一般失信):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八)其他统计一般失信情形。

  本条款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统计违法行为达到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标准的企业,评价为信用E级(统计严重失信)。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统计信用状况,提出信用A级(统计守信)评价申报。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均可开展信用A级(统计守信)评价,作出统计守信A级企业认定并公布,具体评价、认定细则及公布有效期由各市级、县级统计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认定为统计守信A级的企业,实施守信激励:

  (一)对“统计守信A级企业”及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进行通报,并在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布认定结果;

  (二)上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公布有效期内在省、市、县级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中免于检查;

  (三)鼓励各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因地制宜”,采取个性化手段加大对统计守信A级企业的激励力度;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列入统计守信A级的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或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构审核后,应从统计守信A级企业名单中及时移除,取消统计守信A级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对评价为信用C级(统计信用异常)、信用D级(统计一般失信)的企业,政府统计机构要做好重点监管工作。企业自评价为信用C级或D级满6个月,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统计机构应将企业统计信用评价为B级:

  (一)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已经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的;

  (二)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如果在评价为信用C级或D级期间,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情形,再次被评价为信用C级或D级或E级的,评价期间应重新起算,时效为自再次评价之日起1年。

  第十七条对评价为信用E级(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应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告知、认定、公示、修复等流程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统计机构对认定为统计守信A级或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应进行对外公示;对评价为信用A级(统计守信)和信用E级(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各市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1月26日印发的《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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