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依法缴纳损害赔偿金,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办结,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与警示作用,让人民群众从生态环境保护中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印发了《汕尾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我局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压实责任,层层推进,联合市县两级力量大力推进案件实践加大加深案件筛查范围和力度,努力争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新突破。
2022年3月,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对陆丰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启动调查程序,发现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污泥上清液通过厂区雨水渠、雨水排放口外排入碣石湾。经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发现该废水铬、镍、锌、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等污染物超标。因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经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省相关配套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陆丰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一案被列入重要线索范畴,对案件多次开展现场勘验,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和约谈,经反复查验形成调查结论,明确了陆丰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非法排污行为与周边环境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11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汕尾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多次与涉案公司针对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损害担责方式开展磋商。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11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签署赔偿协议后付清了所有赔偿款。
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顺利办结,改变了以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同时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