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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城区违改字〔2023〕3号)
2023-06-20 09:41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城区锦泰种养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4YYAYW6J

  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下埔尾

  经营者:陈**

  港澳居民居住证号码:810000************

  香港永久性身份证号码:D01****(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9******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城区锦泰种养场(以下简称“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东德隆裕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场生产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应急池(经纬度,22.748943N,115.456453°E)悬浮物超标4.2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76倍;氨氮超标2.625倍;总磷超标4.575倍;粪大肠菌群至少超标 239 倍。灌溉区出水口(外排口;经纬度:22.747706°N.115.458763°E)悬浮物超标2.7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6倍、氨氮超标2.3倍、总磷超标4.65倍、粪大肠菌群至少超标239倍。你场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9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9日广东德隆裕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LYX202306-B0009)和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场立即停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你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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