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1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市级辖管的经营者 |
使用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监局随机抽查系统机选;上级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
对某一个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随机抽查对象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下;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两次 |
2 |
不正当价格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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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