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83号)等规定,我局对列入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同时调整和完善了《汕尾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格式、主要内容、各级项目分拆程度等要求,依据价格管理权限编制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适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公布的《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年9月25日)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汕尾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