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供水总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汕供水字〔2020〕22号)收悉。为加快形成市区水价结构和比价关系合理、价格机制科学的综合水价体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培养居民节水意识,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汕尾市区自来水价格简化分类及调整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特种用水5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水价。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纤体中心、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外轮用水等不列入特种用水范围。
二、市区自来水简化分类及调整后销售价格
为了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市区自来水简化分类后的价格水平总体保持平稳,并继续实行两部制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计价模式,现行容量水价保持不变,计量水价综合平均价格仍按1.925元/吨执行。
(一)计量水价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保持现有阶梯制度和价格标准不变,第一级用水量25吨(含)以下部分1.68元/吨,第二级用水量26-30吨部分2.52元/吨,第三级用水量31吨(含)以上部分3.36元/吨。供水公司趸售住宅小区生活用水趸售价为1.7元/吨。
第一级用水量按每户4人以下(含4人)确定,每增加一人各级用水量相应增加6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将原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等三类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合并后按2.19元/吨执行。
3.特种用水:保持现有4.2元/吨不变。
(二)容量水价标准
分类容量水价明细表
单位:元/月.户
三、明确其它供水价格问题
1.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的终端销售价格,按规定的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标准执行,不得加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成本。
2.主城区(包括新港街道、香洲街道、凤山街道)部分尚未直抄到户的社区自来水趸售价格按不高于1.7元/吨执行,具体标准由趸购双方协商确定。转供社区的终端自来水用户销售价格按规定的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标准执行,不得加价收取。
3.市供水总公司供应马宫街道、红草镇、东涌镇自来水趸售价按不高于1.7元/吨执行,具体标准由趸购双方协商确定。其终端自来水用户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
四、困难群体用水优惠政策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水免收容量水价。
五、建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鉴于自来水生产取用水需按规定缴交水资源费,并随水价征收,为了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变化要求,建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当水资源费政策调整时,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同步联动调整。具体如下:
计算公式:水价增(减)额(税前)=水资源费增(减)额÷(1-合理水厂自用水率)÷(1-合理产销差率)
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由市区自来水经营单位提出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局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或官方媒体)向社会发布。
六、有关要求
市区自来水价格简化分类及销售价格调整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你司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水价调整及有关事项的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七、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原汕尾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供水价格及实施两部制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批复》(汕价〔2010〕21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