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以及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关系民生的违法案件。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现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一、海丰县***门市销售假药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丰县***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药店经营柜台中摆放着“蟲草鹿鞭丸”、“中華牛寶”等标注壮阳补肾药效的产品,特征与药品一致,均标注了功能主治及适应人群,但包装上有食品批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相关壮阳补肾产品的合法购入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相关壮阳补肾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同时,委托汕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产品全部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汕尾市***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中,发现其电梯维保公司汕尾市***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涉嫌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七日内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东***连锁有限公司陆丰***分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31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产品宣传标签写有:澳诺锌钙特改善成人腰膝酸软、手足麻木、多汗、抽筋、失眠多梦、脱发、易疲劳、烦躁易怒、抵抗力低、口腔溃疡及痤疮等字样,与其销售的产品所标示的【适应症】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误导消费者销售标签标称适用范围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性能和适用范围进行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汕尾市陆丰***水产品加工厂涉嫌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联合碣石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陆丰市***水产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加工厂内冻库发现有:1.标示原产国为印度尼西亚、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批号为202111的冻鱿鱼186件;2.标示原产国为印度尼西亚、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批号为SAN1121的冻鱿鱼280件;3.标示原产国为印度尼西亚、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日、批号为20220201的冻鱿鱼172件;4.标示原产国为印度尼西亚、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批号为AWD1021的冻鱿鱼166件;5.标示原产国为印度尼西亚、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批号为202112的冻鱿鱼225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冻鱿鱼的供货商资质、《入境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同时发现该加工厂内空地有人员正在加工剖杀“河豚鱼”,在标示“污染区”的冻库内发现有散装的冰冻鲜河豚鱼毛重3484斤,烘干房内正进入烘干程序的散装河豚鱼干半成品毛重616.4斤,加工厂办公室旁的冷藏室内存放有散装河豚鱼干成品毛重2272.8斤,加工厂空地有半加工去除内脏的鲜河豚鱼毛重77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查封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