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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
(一)投诉
凡有旅游消费者、旅游经营者对本县或外地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进行投诉,均可通过电话、信函或前来我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我局最终受理投诉以接到投诉人递交符合投诉规定投诉状为据。
(二)投诉处理程序
1
、若对外地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投诉,我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将填写投诉转办单转对方旅游质监机构协查、解决。
2
、属对本县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的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结:①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②依据有关法规作出处理意见;③将有关投诉的处理意见通知当事方;④投诉人不接受本局调解意见的,可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3
、接受投诉人对处理意见的咨询。
(三)投诉时效
投诉时效期限为
60
天,从投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四)投诉电话:3364163。地址:汕尾市城区城南路旅游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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