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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8-10-19 20:07 来源: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81580号)精神,为做好全市的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机构

汕尾市民政局负责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材料报送及证书发放工作。受理机构地址位于汕尾市政和路汕尾市民政局二楼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二、登记时间

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登记时间为2018111日至1130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次登记。

三、登记范围

    (一)首次登记范围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省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7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二)再次登记范围

2015年及以前已进行首次登记满三年且未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

四、登记流程

(一)注册申请

社会工作者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gdsgdj.gov.cn)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同时打印《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最后提交所需纸质资料到相关受理机构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

登记受理机构现场审核社会工作者提交的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者通过初审,对不符合条件者指导其更改和完善信息后通过初审。资料现场审核完毕后,身份证原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退回社会工作者。

(三)领取证书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终审受理机构制作的登记证书后,通知社会工作者领取证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继续教育

社会工作者完成登记后,可凭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社工管理系统中的继续教育子系统,接受在线继续教育,同时也可参加各地组织的线上或线下的继续教育,并在三年登记有效期内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助理社会工作师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本年度再登记全省暂不统一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已开展继续教育的地方可按各地实际情况具体执行。

五、提交材料

(一)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2寸彩色证件照三张(《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各黏贴一张,另交一张)。

(二)再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

本次再登记全省暂不统一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已开展继续教育的地方可按各地实际情况具体执行。2018年为全省暂不执行继续教育的过渡年,2021年起,全省再登记时将统一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凡继续教育不合格者,不予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资格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或再登记时,须自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http://www.gdsgs.org)“社工师登记”栏目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打印一式两份后,按省内申请登记人员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二)目前我省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其余证书暂不在我省社工管理系统登记范围之内。

(三)登记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收集资料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附件: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2. 填表说明

 

       汕尾市民政局

      2018914

 

联 系 人:蔡志豪  林陆瑜

联系电话:0660-3370962

    箱:swjczq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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