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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2020-08-28 16:37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粤民办函〔2019〕242号)要求,市民政局制定《汕尾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0年8月底前将有关政策出台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与困难、典型经验及做法等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让初 高道乐 0660-3368748  3305026(传真)

  汕尾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7号)要求,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养老服务公开透明,参照省民政厅《广东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是落实《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要参照民政部、省厅和市局的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基层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包括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三类,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公开事项。

  (一)通用政策。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文件,其中要专门归纳整理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及养老机构投资指南。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应明确扶持政策内容、扶持对象、主管部门等信息,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应明确养老机构投资要求、流程、主管部门等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和申办。

  (二)业务办理。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办理的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包括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老年人补贴(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等事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

  (三)行业管理信息。包括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办理结果、养老机构评估(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行政处罚结果等行业管理事项信息,应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依据、有效期限等信息。

  四、工作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统一部署,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实现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在集中统一平台公开。全面梳理养老服务领域公开事项,可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细化公开内容(要素),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总结经验做法,创新机制方法,探索长效机制,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附件:汕尾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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