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区财政局,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9号)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申请下达汕尾市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函》(汕应急函〔2024〕47号),现将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救灾补助,其中,洪涝灾害救助资金优先用于受灾人员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等。请认真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该项目资金收入列“1100260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功能科目,洪涝灾害方向支出列“22407 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地质灾害方向支出列“22406 自然灾害防治”功能分类科目。
三、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本次下达的救灾资金,落实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2、3)。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此外,请市应急管理部门将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按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附件:1.汕尾市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安排表.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