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建〔2021〕10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21〕22号)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回收方案的函》,现收回此前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20〕82号)下达的部分中央资金49万元,其中收回城区11.2万元、海丰县7万元、陆丰市30.8万元。收回资金相应科目按照粤财建〔2020〕82号文列支,并在2021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粤财建〔2021〕22号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粤财建〔2021〕22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的函》(粤建计函〔2021〕371号),现就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根据2021年3月各地市报送的动态新增农村危房改造需求,收回此前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20〕82号)下达河源、梅州、汕尾等3市的中央资金301万元,连同本次下达的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我省动态新增的危房改造工作。各地市具体资金安排数额和任务数详见附件1、2。上述资金收入列2020年度“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项目实际使用时按用途列2020年度功能支出分类科目第221类“住房保障支出”科目。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确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涉及资金收回的,收回资金相应科目按照粤财建〔2020〕82号文列支,并在2021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