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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等7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2021-05-21 09:50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小学生校服、塑料制品、仿瓷涂料、人造板、定配眼镜、水泥制品、鞋类产品等7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汕尾市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等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以纺织织物为主要材料生产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及其配饰。

  (二)监督总体:汕尾市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三)承检机构在抽样、复检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

  (一)样品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用。每组样品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第1组数量

第2组数量

1

中小学生校服

1件/(条/套)

1件/(条/套)

  (二)抽样方法。确定抽样名单、选择被抽样对象时,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

  封样要求: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由抽样单位抽样人员、被抽样市场主体签字确认,每款产品的2组样品分别封样,抽样机构应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全部带回实验室。

  四、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GB/T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中小学生校服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

B

1

纤维成分及含量(%)[1]

GB/T 29862相应产品标准明示纤维成分及含量

推荐性

FZ/T 01057

GB/T 2910等

2

甲醛含量(mg/kg)

GB 18401

强制性

GB/T 2912.1

3

pH值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GB/T 7573

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GB 18401

强制性

GB/T 17592

GB/T 23344

5

耐水色牢度(级)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713

6

耐摩擦色牢度(级)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GB/T 3920

相应方法标准

7

耐汗渍色牢度(级)

GB 18401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GB/T 3922

8

耐皂洗色牢度(级)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GB/T 3921

相应方法标准

9

耐光色牢度(级)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GB/T 8427

相应方法标准

10

起球(级)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GB/T 4802.1

相应方法标准

备注:

注1: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则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2.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3.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六、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规定执行。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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