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提醒:食用湿米粉、木耳等谨防米酵菌酸毒素中毒
2021-08-19 09:51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近年来我省多次发生食用湿米粉或木耳引发食物中毒事件。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银耳和木耳等是广东人爱吃常吃的大众食品,湿米粉、泡发的银耳木耳等食品在高温潮湿天气下容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椰毒假单胞菌在自然界普遍存在,若上述食品未妥善保存或超过保质期,食用引发米酵菌酸毒素中毒的风险增大。近期我省持续降雨,天气湿热,是椰毒假单胞菌的活跃期,为预防米酵菌酸毒素中毒,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提醒:

  一、消费者选购湿米粉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要认真阅读产品标签,留意产品感官性状和保质期。在选购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时,尤其是散装销售的湿米粉,要根据产品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现场查看销售的湿米粉产品是否符合包装标示要求,明晰所购湿米粉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要素。湿米粉应低温储存,且要在其保质期内食用完。泡发木耳、银耳前应检查其感官性状,发现受潮变质的不应食用;泡发木耳、银耳时间不宜过长,泡发后应及时加工食用;不能食用隔天泡制加工的银耳、木耳及其制品;不要采食鲜银耳或鲜木耳,特别是已变质的鲜银耳或鲜木耳。

  二、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者、批发商、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在购进湿米粉、木耳、银耳等食品时,要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湿米粉应按照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进行冷藏或在阴凉处保存,并在保质期内销售食用完毕。储存销售散装的湿米粉、银耳、木耳等食品应当在储存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对于过期未销售或未加工食用的湿米粉,要及时销毁处置,做好销毁记录(包括图片和文字等),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期湿米粉不回流经营。

  三、重点关注湿米粉保质期。虽然当前湿米粉保质期一般为24小时,但由于当前湿米粉生产工艺变化,超过保质期的湿米粉其感官性状仍然正常,且不会有发酸发臭等变质性状,会给人造成可以继续销售或食用的错觉,然而这类湿米粉却可能已被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进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食用后引发中毒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因此无论是食品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按照保质期销售或食用湿米粉,对于过期食品,要坚决予以废弃处理。

  四、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就诊。米酵菌酸毒素引起的中毒发病急,潜伏期一般为30分钟至12小时,少数为1至2天。主要表现为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微腹泻、头晕、全身无力。重者出现黄疸、肝肿大、皮下出血、呕血、血尿、少尿、意识不清、烦躁不安、惊厥、抽搐、休克甚至死亡,一般无发热。如果怀疑生疑似中毒,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尽快催吐,排出胃内容物,以减少毒素的吸收和对机体的损伤,并及时送医院救治,对症治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党政机关

Copyright  2010-2018  www.hh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电话:0660-3438968   地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办公楼四楼
粤ICP备12035035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07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107号  网站地图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