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人物同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更好地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同意,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东省域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称“冷库通”)注册,并在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两日内登录“冷库通”,准确、规范、真实地上报具体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信息。
二、凡在广东省域内上市销售的进口冷冻食品应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和“冷库通”中自动生成的“随附追溯码”。进口冷藏食品应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冷库通”中自动生成的“随附追溯码”。
三、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冷库前,冷库经营者须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应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货柜内壁和每件货物外包装所有表面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
四、广东省域内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商品外包装或销售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冷库通”中自动生成的“随附追溯码”。鼓励消费者使用扫码查询功能,对销售无码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司机应主动向货主、贮存服务提供者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备姓名、车牌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广东省域内生产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已有自建追源系统的,可根据广东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的“冷库通”平台数据采集接口标准规范,结合实际调整企业系统接口,对接“冷库通”报送追溯关键信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将购销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冷库通”的;
(二)生产加工经营、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第二条所述证明文件的;
(三)销售未出示或加贴“冷库通”“随附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的。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但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止。
提醒广大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举报电话:12345、12315。
广东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