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4〕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5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诉讼案件的管理,及时掌握各部门涉法涉诉问题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妥善防范和化解各类纠纷,推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各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涉仲裁、行政赔偿、强制执行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遵循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统一管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案件的梳理、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市直各部门为本单位处理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制定、修订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
(二)处理市政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案件;
(三)监督、指导市直各部门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诉讼案件的收集、统计工作;分析、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研判法律风险信息,提出风险防范意见建议;
(五)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市直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和落实市政府制定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为诉讼案件管理流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三)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诉讼案件信息和文件资料;
(四)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配合处理诉讼案件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诉讼案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发案单位”)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填写完整的《诉讼案件报告表》(参照附件1,可根据案件类型修改,下同)、相关文件资料等报送市司法局:
(一)进入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的;
(二)收到应诉通知或传票的;
(三)收到公检法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协助调查、协助执行、查封冻结市政府或市直各部门财产的通知和文件;
(四)其他进入案件程序的情形。
第九条发案单位报送案件信息不影响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条市司法局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诉讼案件报告表》,应建档备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的由市政府向市委报告。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二)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10人以上集体诉讼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涉及国有资产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应当建立《诉讼案件登记台帐》(参照附件2),每季度向市司法局报送诉讼纠纷情况,由市司法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要高度重视,审慎对待,指定专人、部门法律顾问分析案情,认真做好应诉工作,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积极维护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案件审结或执行完毕后,市直各部门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制作结案报告(参照附件3)并报送市司法局。结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案件基本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标的(金额)、诉讼请求(或仲裁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二)处理结果:生效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情况,执行情况等;
(三)案件总结:案件发生原因、有关问题、经验教训、法律建议等。
市司法局应定期组织分析、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提出风险防范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诉讼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建立案件档案。案件档案材料包括: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代理协议、内部审批文件和结案报告等。案件档案管理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应当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七条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坚持保密原则,诉讼案件知情人非为案件处理或其他工作需要,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案件处理完结后,相关信息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