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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汕府公字〔2024〕3号)
2024-05-11 09:34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汕府公字〔2024〕3号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4年4月11日以粤府土审(11)〔2024〕32号文批复,同意实施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东三村石古经济合作社、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东一村前山石经济合作社。

  (三)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东三村石古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2.8246公顷,其中:耕地1.0083公顷、林地0.4017公顷、其他农用地1.4146公顷;东洲街道东一村前山石经济合作社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1.9885公顷,其中:耕地1.3114公顷、园地0.1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5016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工矿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213号)的相关规定,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耕地83.85万元/公顷、园地83.85万元/公顷、林地37.73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83.85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4〕10号)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385.0531万元。

  (二)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0.7220公顷,采用留用地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补偿标准为952.800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687.9216万元。

  (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33%的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

  五、支付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征收土地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212.6951万元已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书面向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1)〔2024〕3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期限: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征地范围示意图.pdf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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