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关于海丰县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海自然资〔2020〕61号)及有关方案,业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0〕5号)转发给你县,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办理:
1、请你县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你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你县应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未按照批准颁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差额前,不得实施供地。
2、请你县人民政府督促海丰县林业部门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3、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缴交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规定及时反馈给市局和省厅。
附:(粤府土审(11)〔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