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公字〔2022〕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征地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位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南联村南町经济合作社、田墘街道南联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以实测勘测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和用途:拟征收土地用于汕尾红海湾临港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4.0474公顷(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其中: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南联村南町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1.8528公顷(耕地4.0053公顷、林地6.2544公顷、草地14.3197公顷、其他农用地12.9554公顷、建设用地4.3180公顷),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南联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92.1946公顷(其他农用地37.6239公顷、建设用地54.570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根据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其中:耕地83.8500万元/公顷、林地37.7325万元/公顷、草地83.85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83.85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3.8500万元/公顷。
(二)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方式。
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
由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包括土地位置、权属(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内容的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请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不配合征地调查工作的,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公告期限: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6日)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