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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和受理渠道的公告
现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和受理渠道通告如下:
一、立案条件
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三、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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