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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 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2008-04-06 15:02 来源: 广东投资招商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近日从财政部获悉,我国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据了解,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二是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其中“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商品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炭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

  (来源:广东投资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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