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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4-07-01 09:25 来源: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汕投促字〔202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附件: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规程(试行)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2024年6月26日    

  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系列工作部署,切实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协同性和有效性,明晰招商责任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职责和任务,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涉及责任主体为承接项目落地的县(市、区)和项目推进的市直审批服务单位及要素保障单位。

  本规程涉及招商引资项目为市招商办服务协调、跟进督导的产业项目,分别是:

  (一)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需市级产业基金支持或需土地指标、能耗、产能、环境容量等特殊要素保障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联审的项目;

  (四)涉及跨县(市、区)区域布局的项目;

  (五)其他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引进的社会投资者或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一、二、三产业项目,由各县(市、区)自行开展项目评审决策。

  二、引进标准

  坚持“亩均论英雄”,严格落实“两比三优一核准”要求。即,对拟引入项目要比较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比较税收和带动力的贡献率,要优先考虑主导产业项目、优先考虑产业链配套项目、优先考虑先进制造业项目,要严格核准项目土地使用面积,以节约用地。具体如下:

  (一)投资强度[1]

  1.工业项目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草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新兴战略性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亩。工业年产值2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亩,新兴战略性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700万元/亩。各县(市、区)产业园区引入工业项目原则上应不低于《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2号)控制指标的要求。

  2.入驻标准厂房项目(高新区)。①属于节能、环保、高新产业的;②属于高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③属于先进制造业领域的;④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符合以上条件的优先租用标准厂房。

  3.农业产业项目纯种植养殖的农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亩,有厂房建设的农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8万元/亩。

  4.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项目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

  5.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

  (二)税收贡献[3]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税收贡献原则上每年不低于30万元/亩;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项目税收贡献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万元/亩;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税收贡献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万元/亩。

  (三)环保准入

  项目选址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省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引入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安全生产

  拟引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信息评估审核阶段

  1.收集。对拟引入的产业项目,由市招商办协调荐引部门或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填写《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信息表》(附件1),并作为招商引资考核确定项目引荐部门的必要条件。

  2.研判4市招商办根据《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信息表》,组织专班开展甄别,对投资主体清晰、要素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诉求基本合理的信息,确定为有效招商信息,并进行编号备案。市招商办及时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并联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查表》(附件2)上签署评审意见。市招商办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填写《汕尾市招商项目信息评审报告表》(附件3)。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对投资方的投资背景、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市场竞争力及项目落地可行性等,开展项目背景调查5(附件4),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项目明确作出“建议推进”“建议上报研定”和“建议终止及判定原因”三种评估意见,提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向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或荐引单位送达《汕尾市招商项目信息审定结果通知书》(附件5),明确告知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或荐引单位对项目初步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市领导带头招商专职小组。

  (二)项目洽谈签约阶段

  1.洽谈。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荐引单位,要对“建议推进”或“上报研定”的项目及时开展洽谈跟进。在洽谈过程中,要根据投资主体的诉求或竞争者给予落地条件的变化,迅速调整谈判思路,每月向市招商办报送一次谈判进展情况,超过3个月未有实质性进展的,需提出书面说明。投资主体的诉求在拟落地政府(管委会)自主决策范围之内的自行决定,投资主体诉求超出拟落地政府(管委会)自主决策范围的,提出处置建议并提交市招商办按程序报送相关市招商带头领导同志或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2.审议。经过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与投资主体拟定正式投资协议。其中,市政府与投资主体的签约文本由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报市招商办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其他项目由拟落地政府(管委会)按程序组织签约后报市招商办备案(附件6)。

  3.签约6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央企、省属国企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或跨区域投资项目,以及对汕尾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力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与投资方签约,或以市政府、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和投资方共同签约。其他投资项目由拟落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与投资主体拟定正式投资协议并签约,签约的投资协议书向市招商办备案一份。

  此外,针对各类招商推介活动中现场签约的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坚持“审慎签约”和“容缺评审”原则,由项目荐引单位和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对拟签约项目并联开展洽谈、研判、核查前置工作,确保签约项目真实性、有效性,切实提高项目落地转化率。

  (三)项目开工投产阶段

  各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作为项目建设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牵头会同投资主体制定执行招商项目推进“两清单一办法”(项目建设进度清单、项目建设保障清单、调度推进办法)。同时,按照项目属地和归口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推进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提出建议报市招商办。

  各要素保障单位要加大要素保障力度,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开工、建设过程中必要的要素保障,项目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相关手续。市招商办负责督促、检查,并负责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市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全过程组织领导,适时研究市招商办提交的事项;承载主体自行对接的项目,投资主体提出诉求超出其决策范围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四、项目退出

  规范招商项目“闭环式”管理,促进项目尽快供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和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招商项目引进一个、建成一个、投产一个,杜绝圈而不建、建而不产现象,对不履行投资协议、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产出效益低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招商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属地政府(管委会)警告无效后可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经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项目退出管理。符合闲置土地处置条件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处置。

  (一)项目退出范围

  1.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该行业、技术相对当时社会发展水平已明显落后或不适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列入退出范围,协议签署方依据投资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

  2.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项目供地后,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满12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由市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属地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仍不开工的,列入退出范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行项目退出。

  3.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项目已动工建设,由于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建成的,由项目属地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完成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如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投资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部分投产项目。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经督办无效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5.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或安全隐患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保评审批复或安全生产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或污染物排放超标、安全隐患,无法完成有效整改的,由项目属地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向项目投资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并由投资方妥善处理项目投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退出程序

  对列入退出范围的项目,参照以下程序实施项目退出:

  1.约谈。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先行约谈项目投资方负责人,明确项目列入退出范围的具体事实,项目投资方在一个月内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并报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

  2.整改。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间定期向项目属地县政府(管委会)报送整改情况,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提醒。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给予书面提醒,提醒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内仍未作出有效整改的,将采取退出处理。

  4.评判。经提醒无效的项目,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评判依据包含但不限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评判结果及时上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5.清退。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以各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作为依据,实施项目退出处理,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地招商引资具体实施方案。

  (二)本规程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并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三)本规程由市招商办(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信息表.pdf

  2.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并联评审审批表.pdf

  3.汕尾市招商项目信息评审报告表.pdf

  4.项目背景调查报告(模板)).pdf

  5.汕尾市招商项目信息审定结果通知书.pdf

  6.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参考样版).pdf

  7.汕尾市优先引入和禁止引入项目清单.pdf

  注 释

  [1]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各项指标考核周期一般以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如2-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每期供地面积计算。

  [2]工业年产值:即总产值,指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产品的总价值量。

  [3]税收贡献:指的是企业在单位土地面积年度上缴税收额度,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4]研判:项目研判工作由市招商办牵头统筹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主要是对项目投资者、投资强度、财政贡献、产出比、配套要求、土地供应情况、能耗要求、环保审批、工艺技术以及产业政策等作评估审核。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审有关工作,其中:发展和改革部门在产业政策、能耗等方面进行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产业园区政策、产能、工艺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和税务部门在财政贡献、财税政策方面进行解读,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用海等方面进行审查,住建部门在城建规划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查,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农业农村部门在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进行审查,林业部门在用林方面进行审查。期间,市招商办将视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评审。

  [5]考察报告(或背景调查报告):指项目拟落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方开展背景考察,全面掌握了解投资主体基本情况,核实其投资背景、资信评级、经营状况、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安全风险、市场竞争力及管理团队等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企业简介、考察成果、投资意见、下一步推进建议意见等。

  [6]签约:签约是指拟落地政府(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签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签约具有合法性和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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