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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4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商务部决定准予益阳新华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焜龙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宁夏云航油品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壳牌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派其联石油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准予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准予中化弘润石油储运(潍坊)有限公司原油仓储经营许可;
注销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海油物流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商 务 部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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