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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2-07 12:2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党工委办公室

  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汕尾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一)贯彻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坚决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二)坚持厉行节约。牢牢把握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取向,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科学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区整体节支率和区直机关节支率原则上达到7%。

  (三)确保平稳衔接。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坚持总揽全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协调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对改革范围的界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司勤人员的安置等,要充分研究论证,严格政策界线,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四)分级分类推进。按照先区级后镇级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确保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中,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9月底前完成。按照属地化原则,省、市驻区单位与本区同步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机构范围: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其中,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保留用车数量,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区直机关单位每个单位保留1辆。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区党工委、管委会可以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经费由财政部门从改革后节余的公务交通支出经费中统筹安排。

  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全区保留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建成。清理现有行政执法用车,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地方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可暂时保留在本单位使用,但应于两年内逐步纳入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平台。

  鼓励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及“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的规定,全区执行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分为8个档次,各档次补贴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8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省、市驻区单位的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本区标准执行。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涉改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安置工作。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规定处置。对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过渡期由各级政府确定。    

  (六)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   

  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出差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特别是对集中车辆保障出差和下乡公务出行的地区,要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组织部门要相应完善跨地区交流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改革后,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租赁车辆方式出行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   

  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七)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防止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要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区党工委政法委、区编办、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人事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指导各街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改革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区直各机关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5年9月底前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纪律    

  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我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汕尾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省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置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形成符合区情的公务用车制度。2015年9月底前,完成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达7%。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区直党政机关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区直各机关单位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红海湾区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范围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程序审定。(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2.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规定,我区公务交通补贴分为8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8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区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中央、省和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3.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区党工委、管委会保留用车数量,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区直各机关单位保留1辆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具体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允许区党工委、管委会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从改革后节余的公务交通支出经费中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4.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区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筹建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完成。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行政执法用车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予保留,并于两年内逐步纳入区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牵头单位:区党工委政法委、区财政局)

  5.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统一标识管理。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6.区直各机关单位参改人员在红海湾区范围以外进行公务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利用单位留用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审核批准,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区直机关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区财政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7.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区管委会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各部门按规定留用的车辆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牵头单位:区管委办、区财政局)

  8.省、市驻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与本区同步推进改革,补贴标准参照我区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涉改司勤人员安置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部门要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牵头单位:区劳动人事局)

  2.对其他司勤人员,分类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提前离岗的人员限制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各部门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牵头单位:区劳动人事局)

  (四)规范处置核定取消的公务车辆

  1.对核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区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对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可登记造册后交由本单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有偿使用,或统一委托由政府授权的现有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统一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过渡期暂定5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加快建立改革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区直各机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5年9月底前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执行纪律

  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区直各单位政务公开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区纪委、区监察局要加强对区直各机关单位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监督,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坚决严肃查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市驻区垂直管理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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