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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南》的通知
2022-06-01 16:08 来源: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科室、市社保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8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履职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等工作安排,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举报案件处理工作,畅通监督渠道,参照省厅《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南

  一、相关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等。

  二、举报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包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不包含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下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管理、支出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提示: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的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2.本指南不包括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咨询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信访解决的事项等。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通过邮寄、传真、网上举报,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一)举报电话:0660-12345

  传真号码:0660-3361990

  (二)邮寄举报

  邮政编码:516600

  基金监督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科(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督科(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

  社保稽核内控机构: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控科(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

  (三)网上举报

  http://www.shanwei.gov.cn/hdjlpt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举报时提供明确的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材料或者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管辖部门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在地和层级,向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如发现有人骗取A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应向A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举报,也可以先行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六、举报的处理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四条等规定,对通过举报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依法立案。受理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依法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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