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根据《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函〔2021〕85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老金狮水闸、新金狮水闸、白沙湖堤围3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公告,具体事项如下:
一、划界标准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划界标准。
1、堤防工程划界标准
工程区管理范围: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工程区保护范围:
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本次划界的白沙湖堤围属于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管理范围取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二十米,保护范围取管理范围线外延二百米。
2、水闸工程划界标准
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则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工程保护范围:
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本次划界的老金狮水闸、新金狮水闸属中型水闸,管理范围取水闸上、下游五十米、两侧宽度三十米,保护范围取管理范围线外延二百米。
二、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界标准,结合水利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因素,形成老金狮水闸、新金狮水闸、白沙湖堤围3宗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确定了以上3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详细节点坐标见附件。
三、管理和保护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报告.pdf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3年12月22日